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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覽

簡介

上訴委員團﹝城市規劃﹞(下稱「上訴委員團」)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7A條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凡申請人因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第17條所作的覆核決定感到受屈,可根據第17B條,在獲通知城市規劃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後60天內,藉提交上訴通知書面提出上訴,而上訴通知書內須列出上訴理由及其他訂明的詳情。

上訴委員團

上訴委員團目前共有46名成員,包括一名主席及五名副主席。所有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

職權範圍及上訴程序

提出上訴

  • 申請人(下稱「上訴人」) 因城市規劃委員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 第17條所作出的覆核決定感到受屈,可在獲通知城市規劃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後的60天內,提出上訴。上訴人須在有關上訴通知書內列出上訴理由及其他所需資料。
  • 上訴通知書須由專人或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西翼17樓上訴委員團﹝城市規劃﹞秘書。
  • 上訴人提交上訴通知書時,須把副本同時送交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

上訴委員會的提名

  • 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上訴委員團主席須提名一個上訴委員會,以聆訊上訴。所組成的上訴委員會須由上訴委員團主席或一名副主席主持,並包括委員團其他四名成員。
  • 上訴委員會須有至少三名成員(其中一名必須為主持聆訊的主席) 出席聆訊,而有關裁決則須由有份出席每一節聆訊的成員投票通過;假如票數均等,則主持聆訊的主席除原有的一票外,還可投決定票。

聆訊通知

  • 上訴委員會秘書須在聆訊日期的28天前將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通知城市規劃委員會、上訴人及證人。

聆訊前須送交存檔的詳情

  • 上訴人及城市規劃委員會須在不少於聆訊日期的7天前-
    1. 向上訴委員會秘書交存將在上訴聆訊中提供或交出作為證據的證人陳述書、文件及任何其他東西的副本;以及
    2. 互相向對方送達將在上訴聆訊中提供或交出作為證據的證人陳述書、文件及任何其他東西的副本。

上訴委員會的聆訊

放棄及缺席
  • 上訴人如欲放棄其上訴的全部或部分,可在不少於聆訊日期的7 天前向上訴委員會秘書發出書面通知。
  • 假如某方或其授權代表沒有如期出席聆訊,上訴委員會-
    1. 假如信納缺席是出於合理因由,可將聆訊押後至其認為適合的日期及時間;
    2. 可進行聆訊上訴;或
    3. 可駁回上訴。

聆訊程序

  • 上訴聆訊須公開進行。上訴人有責任在聆訊提出證據證明城市規劃委員會拒絕其申請是錯誤的。
  • 上訴人可選擇在聆訊中不宣誓作供或宣誓作供;假如選擇前者,上訴人通常不會被盤問。一般來說,上訴委員會較重視經盤問程序測試的證供。
    1. 假如上訴人選擇不宣誓作供或不傳召證人-
      • 上訴人將是陳詞的第一人,他須指出為何城市規劃委員會拒絕其申請是錯誤的,並在適當時候,促請上訴委員會注意已呈交該委員會的有關文件。
      • 假如上訴委員會准許的話,上訴人可呈交文件作為證據。
      • 上訴人陳詞完畢後,城市規劃委員會或其授權代表便會傳召其證人作供。
      • 在每一名證人作供告一段落後,上訴人都會獲給予機會盤問證人(即向證人提問) 。其後,城市規劃委員會或其授權代表會按需要獲給予機會覆問有關證人。
      • 所有證人作供後,城市規劃委員會或其授權代表會作結案陳詞,而上訴人亦有回應的權利。
    2. 假如上訴人選擇宣誓作供或傳召證人-
      • 上訴人也將是陳詞的第一人。在作供/傳召證人前,他可選擇先概述其案情。
      • 假如上訴人決定以親身作供的方式開始,他必須首先宣誓。上訴人作供告一段落後,城市規劃委員會或其授權代表會獲給予機會盤問他。
      • 上訴人結束其證供後,可傳召其證人和向他們提問。當上訴人提問完畢後,城市規劃委員會或其授權代表會獲給予機會覆問上訴人的證人。其後,上訴人可就盤問時產生的任何問題向其證人再次查問。
      • 假如上訴委員會准許的話,上訴人可呈交文件作為證據。
      • 上訴人一一傳召其證人後,城市規劃委員會或其授權代表便傳召其證人。在對方提問完畢後,上訴人可盤問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證人。
      • 所有證人作供後,城市規劃委員會或其授權代表會作結案陳詞,而上訴人亦有回應的權利。

聆訊完畢後

  • 聆訊完畢後,上訴委員會可-
    1. 休會一段其認為為作出決定所需的期間;
    2. 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決定;以及
    3. 將上訴委員會認為是在準備和提出上訴中所合理地附帶引起的訟費或其他費用判給某一方。

頒布上訴委員會的裁決

  • 上訴聆訊結束後,主持聆訊的主席須以書面形式頒布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上訴委員會就任何上訴所作的決定是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