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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简介

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下称「上诉委员团」)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第17A条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凡申请人因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第17条所作的复核决定感到受屈,可根据第17B条,在获通知城市规划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后60天内,藉提交上诉通知书面提出上诉,而上诉通知书内须列出上诉理由及其他订明的详情。

上诉委员团

上诉委员团目前共有46名成员,包括一名主席及五名副主席。所有成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

职权范围及上诉程序

提出上诉

  • 申请人(下称「上诉人」) 因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 第17条所作出的覆核决定感到受屈,可在获通知城市规划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后的60天内,提出上诉。上诉人须在有关上诉通知书内列出上诉理由及其他所需资料。
  • 上诉通知书须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的方式送交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西翼17楼上诉委员团(城市规划)秘书。
  • 上诉人提交上诉通知书时,须把副本同时送交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

上诉委员会的提名

  • 在收到上诉通知书后,上诉委员团主席须提名一个上诉委员会,以聆讯上诉。所组成的上诉委员会须由上诉委员团主席或一名副主席主持,并包括委员团其他四名成员。
  • 上诉委员会须有至少三名成员(其中一名必须为主持聆讯的主席) 出席聆讯,而有关裁决则须由有份出席每一节聆讯的成员投票通过;假如票数均等,则主持聆讯的主席除原有的一票外,还可投决定票。

聆讯通知

  • 上诉委员会秘书须在聆讯日期的28天前将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通知城市规划委员会、上诉人及证人。

聆讯前须送交存档的详情

  • 上诉人及城市规划委员会须在不少于聆讯日期的7天前-
    1. 向上诉委员会秘书交存将在上诉聆讯中提供或交出作为证据的证人陈述书、文件及任何其他东西的副本;以及
    2. 互相向对方送达将在上诉聆讯中提供或交出作为证据的证人陈述书、文件及任何其他东西的副本。

上诉委员会的聆讯

放弃及缺席
  • 上诉人如欲放弃其上诉的全部或部分,可在不少于聆讯日期的7 天前向上诉委员会秘书发出书面通知。
  • 假如某方或其授权代表没有如期出席聆讯,上诉委员会-
    1. 假如信纳缺席是出于合理因由,可将聆讯押后至其认为适合的日期及时间;
    2. 可进行聆讯上诉;或
    3. 可驳回上诉。

聆讯程序

  • 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上诉人有责任在聆讯提出证据证明城市规划委员会拒绝其申请是错误的。
  • 上诉人可选择在聆讯中不宣誓作供或宣誓作供;假如选择前者,上诉人通常不会被盘问。一般来说,上诉委员会较重视经盘问程序测试的证供。
    1. 假如上诉人选择不宣誓作供或不传召证人-
      • 上诉人将是陈词的第一人,他须指出为何城市规划委员会拒绝其申请是错误的,并在适当时候,促请上诉委员会注意已呈交该委员会的有关文件。
      • 假如上诉委员会准许的话,上诉人可呈交文件作为证据。
      • 上诉人陈词完毕后,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便会传召其证人作供。
      • 在每一名证人作供告一段落后,上诉人都会获给予机会盘问证人(即向证人提问) 。其后,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会按需要获给予机会覆问有关证人。
      • 所有证人作供后,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会作结案陈词,而上诉人亦有回应的权利。
    2. 假如上诉人选择宣誓作供或传召证人-
      • 上诉人也将是陈词的第一人。在作供/传召证人前,他可选择先概述其案情。
      • 假如上诉人决定以亲身作供的方式开始,他必须首先宣誓。上诉人作供告一段落后,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会获给予机会盘问他。
      • 上诉人结束其证供后,可传召其证人和向他们提问。当上诉人提问完毕后,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会获给予机会覆问上诉人的证人。其后,上诉人可就盘问时产生的任何问题向其证人再次查问。
      • 假如上诉委员会准许的话,上诉人可呈交文件作为证据。
      • 上诉人一一传召其证人后,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便传召其证人。在对方提问完毕后,上诉人可盘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证人。
      • 所有证人作供后,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会作结案陈词,而上诉人亦有回应的权利。

聆讯完毕后

  • 聆讯完毕后,上诉委员会可-
    1. 休会一段其认为为作出决定所需的期间;
    2. 确认、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决定;以及
    3. 将上诉委员会认为是在准备和提出上诉中所合理地附带引起的讼费或其他费用判给某一方。

颁布上诉委员会的裁决

  • 上诉聆讯结束后,主持聆讯的主席须以书面形式颁布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上诉委员会就任何上诉所作的决定是最终决定。